人体试验需伦理委员会审查

※发布时间:2019-10-20 11:17:52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新京报讯(记者王姝)去年发生在深圳的“基因编辑婴儿”事件,引发了广泛关注。如何立法规范人体基因、胚胎等医学活动?昨日,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次审议民人格权编草案,其中明确提出: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伦理。

  去年8月,十三届全国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民各分编草案,之后将各分编草案分拆为几个单元进行若干次审议和修改完善。去年12月,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民合同编草案、侵权责任编草案进行了二审。昨日,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二审民人格权编草案。

  对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科研活动,现有法律没有制定具体的法律规范。昨日,全国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沈春耀作民人格权编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表示,有的地方、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提出,开展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学研究,可能带来人体生命健康安全和伦理方面的风险,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范。

  沈春耀说,民人格权编草案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在草案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中增加: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的,应当遵守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伦理。

  曾参与立法讨论的中国人民大学院教授杨立新接受新京报专访时表示,上述划出了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的“红线”,即“遵守法律、行规和国家有关,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伦理”,此系我国法律首次对人小村庄的风流韵事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法律规范。在民人格权编中对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和科研活动作出一般性,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并为今后制定相关法律、出台司释提供了立法依据。

  此外,一审稿对有关科研机构等为开发新药或者发展新的治疗方法进行人体试验作出了。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部门和社会提出,开展人体试验活动,涉及人格权,必须进行严格规范,受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沈春耀表示,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二审稿将此类活动的规范范围扩大为“为研制新药、医疗器械或者发展新的预防和治疗方法”的所有活动;并增加,开展此类活动,除经主管部门批准外,还应取得伦理委员会的审查同意。同时还删除了有关向受试者支付任何形式的报酬、但可以给予必要补偿的。

  一审后,有的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提出,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身份,与人格权在上具有一定相似性。对这些身份的,除了适用婚姻家庭编的外,还应当参照适用人格权的相关。

  沈春耀表示,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采纳上述意见,二审稿在第一章“一般”中增加一条: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身份的,参照适用人格权的有关。

  杨立新认为,依据民法总则的,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等产生的人法律。不过,如何人身?对此,民婚姻家庭编草案没有作出具体。“人格权请求权”即人格权受到侵害后如何,此系人格权编草案的主要内容。上述一方面明确了身份权受到损害后的救济方法,另一方面确立了身份权的概念。

  杨立新表示,身份权主要包括三种:配偶权;亲权(未成年人子女与父母之间的义务关系);亲属权(其他近亲属之间的义务关系)。举例来说,父母一方的权属于亲权的内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权属于亲属权的内容。现实生活中曾发生权纠纷案例,夫妻离婚后,一方另一方未成年子女,那么被的一方可以依照二审稿的上述新增,向法院提出权的诉讼请求。

  前不久,一段影星杨幂“换脸”的视频曾引起广泛关注。对于此类利用AI技术“换脸”、利用变声软件变声以及PS照片等现象,人格权编二审稿作出了规范。

  沈春耀表示,一审后,有的部门提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肖像、声音,不仅侵害自然人的人格权益,严重的还可能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危害和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对深度伪造技术带来的“换脸”等问题予以回应。二审稿采纳了上述,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的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

  同时,二审稿对“声音权”也作出了规范,:其他人格权的许可使用和自然人声音的,参照适用本章(肖像权章)的有关。

  杨立新表示,肖像权、姓名权属于人格特征的标表性,声音权也是个人身份识别的要素。大数据时代,PS照片、AI换脸、模仿一些明星的声音“变声”赚钱等行为,对法律带来挑战。上述新增突出时代感,适应了信息技术对立法提出的新要求。

  一审稿第六章了个人信息。沈春耀表示,一审后,有的教学研究机构和社会提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收集和使用这类信息。同时,还应当明确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职过程中知悉的个人信息等的保密义务。

  二审稿采纳了上述,对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的,增加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规另有的除外。

  同时还增加: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隐私、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杨立新表示,信息社会未成年人上网已经成为普遍现象,上述对包括未成年人在内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个人信息作出了规范,一方面警示社会,另一方面强调“后果责任”,收集使用未成年人等特殊群体的个人信息,只要未征得其监护人同意,那么就构成违法要承担法律后果。

  民人格权编草案一审后,有的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提出,为了及时侵害行为,减少对益的损害,借鉴《出版管理条例》的相关,对报道内容失实而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明确人有权要求及时更正、删除该不实报道。

  据此,二审稿“名誉权和荣誉权”中增加:报刊、网络等报道的内容失实,侵害他人名誉权的,人有权请求该及时更正或者删除。不及时履行的,人有权请求责令该限期更正或者删除。

  一审稿,未成年人父母离婚的,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一方可以将未成年人的姓氏变更为自己的姓氏,但是另一方有正当理由表示反对的除外。

  对此,有的常委会委员、地方和教学研究机构提出,该条的初衷是为了给实践中此类案件的解决提供法律依据,但是变更未成年人姓氏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这一并不能完全解决现实中的这类问题,不作。据此,二审稿删除了这一。

  一审稿,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自己的生命安全。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二审稿将上述修改为:自然人享有生命权,有权自己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即增加了“有权自己的生命”表述。

  杨立新表示,增加“有权自己的生命”表述,主要考虑到有的人渴望不仅要活得有,死也要死得有,比如,如果重病缠身治愈无望,生命正在终点,希望放弃无谓的抢救,有地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