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有效?没那么简单…

※发布时间:2018-8-29 21:03:48   ※发布作者:habao   ※出自何处: 

  据法制日报消息,为了统一司法实践中互联网电子举证、认定标准,7月18日,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广东贸易区南沙片区)在全省率先出台《互联网电子数据举证、认证规程》(下称规程)。

  据报道,该《规程》从电子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径。按《规程》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院采信了。

  (一)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具有通讯功能的软件)生成的对话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本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二、梦见参加别人的婚礼当事人提供电子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三、如提供的电子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员记录核对结果:

  (2)在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备注名称、昵称、微信号、QQ号、手机号等具有身份指向性的内容;

  (3)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1)由电子邮箱账户持有人登录进入电子邮箱,展示电子邮箱的地址;(2)点击所要出示的电子邮件,展示对方电子邮箱地址以及电子邮件内容。

  由手机持有人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短信展示对方手机号码及短信内容,同时应当明确本方手机号码。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查找对方用户并点击查看个人信息,展示对方支付宝账户名称及线)在个人信息界面点击“发消息”进入通讯对话框,对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逐一展示,对图片、音频、视频、转账或者发红包内容,应当点击打开展示。

  《规程》对互联网电子数据的范围限定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

  对于网友的担心,其实在法律上早就有相关的解释,在广州市南沙区出台的《电子数据举证、认定规程》上也有详细说明:

  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经明确纳入了电子,2015年的民诉法司释也对电子数据作了明确,只要形式,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使用。

  换个头像和ID,人人都可以是马化腾。况且还有“聊天生成器”这种造假方式,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能微信造假,还可以生成假红包,假的转账记录等等。

  当事人最易犯的错误是将微信掐头去尾,只留下让人看不懂的内容,同时无法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事实有任何关联。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否则可能会使得微信聊天记录作为的真实性遭到对方质疑。

  对此,广州市南沙区法院表示,为聊天记录的有效,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此外,当事人取证时除了演示登录微信账户、证明身份的真实性的同时,还要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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